最高法: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获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
近期,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宣告无罪,他的父母委托律师商议申请国家赔偿的进展情况,以及念斌提出1500万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占1000万,都非常引人关注。法院判决赔偿义务机构给付申请人精神损害赔偿要综合考量哪些因素?数额又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就相关问题,中央台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指导处副处长石磊。最高法指导案例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朱红蔚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取保候审。2006年6月1日,朱红蔚被执行逮捕。2008年9月11日,广东省深圳中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无罪,8天后释放。朱红蔚被羁押时间共计875天。2011年3月15日,朱红蔚以无罪逮捕为由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检察院决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元;口头赔礼道歉并依法在职能范围内为朱红蔚恢复生产提供方便;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得到了改判。最高法研究室案例指导处副处长石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是,广东省检察院向朱红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318.75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对于改判的理由,石磊分析:石磊:依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本案中,法院审理查明,朱红蔚在被羁押以后,由他担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事实上是属于停办状态的,2005年以来未参加年检。他的女儿在朱红蔚被刑事拘留时未满18周岁,患抑郁症到2012年没有痊愈。法院认定属于造成谨慎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形,国家应该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国家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计算标准是固定的。石磊:应以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赔偿标准,乘以侵犯人身自由的天数。依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支付生命健康赔偿金,而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是什么呢?石磊:依据今年7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我们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精神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的违法、过错程度;罪名、刑罚的轻重;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数额,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